宜春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_连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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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宜春市统计局
2011年5月18日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于2010年11月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配合下,经过全市近4万普查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一、常住人口总数

    2010年11月1日零时,全市常住人口总数为5419575人(不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居住在市内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籍人员),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5201486人相比,十年共增加了218089人,增长4.19%,平均每年增加21809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41%。

    二、家庭户人口

    2010年11月1日零时,全市共有家庭户1423416户,家庭户人口为5145473人,占总人口的94.94%,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61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69人减少了0.08人。

    三、性别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男性为2824141人,占总人口的52.11%;女性为2595434人,占总人口的47.89%。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10.6下降为108.81。

    四、年龄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1186508人,占总人口的21.89%;15—64岁的人口为3821285人,占总人口的70.51%;65岁及以上人口为411782人,占总人口的7.60%。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3.57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了2.45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12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5414288人,占总人口的99.9%;各少数民族人口为5287人,占总人口的0.1O%。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216202人,增长了4.16%,占总人口比重减少0.03个百分点;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887人,增长了55.5%,占总人口比重增加了0.03个百分点。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受教育程度的250730人;具有高中(含中专)受教育程度的642369人;具有初中受教育程度的2330933人;具有小学受教育程度的1532688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受教育程度的由1914人上升为4626人;具有高中受教育程度的由9722人上升为11853人;具有初中受教育程度的由40247人上升为43010人;具有小学受教育程度的由34018人下降为28281人。

    全市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122536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92964人,文盲率由4.24%下降为2.26%,下降了1.98个百分点。

    七、城乡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1926337人,占总人口的35.54%;居住在乡村的人口3493238人,占总人口64.46%。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0.77个百分点。

    八、分县(市、区)常住人口

    全市10个县(市、区)常住人口如下:

    地  区  人口数(人)
    袁州区  1045952
    奉新县   312956
    万载县   476856
    上高县   326697
    宜丰县   274046
    靖安县   144800
    铜鼓县   135139
    丰城市  1336393
    樟树市   555103
    高安市   811633

    备注: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

    2.普查登记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境内”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内,“境外”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外。

    3.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境外”是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外。

    4.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5.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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