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_连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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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于2010年11月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配合下,经过全市2万多名普查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一、常住人口总数

  2010年11月1日零时,全市常住人口总数为3912312人(不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居住在市内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籍人员),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661669人相比,十年共增加了250643人,增长6.85%,平均每年增加25064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66%。

  二、家庭户人口

  2010年11月1日零时,全市共有家庭户1037983户,家庭户人口为3794050人,占总人口的96.98%,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 3.66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86人减少了0.20人。

  三、性别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男性为2043485人,占总人口的52.23%;女性为1868827人,占总人口的47.77 %。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10.03下降为109.35。

  四、年龄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879853人,占总人口的22.49 %;15—64岁的人口为2761164人,占总人口的70.58%;65岁及以上人口为271295人,占总人口的6.93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4.22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了2.6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59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3904556人,占总人口的99.80 %;各少数民族人口为7756人,占总人口的0.20%。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334556人,增长了9.37 %,占总人口比重减少了0.11个百分点;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4456 人,增长了135.03%,占总人口比重增加了0.11个百分点。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受教育程度的212103人;具有高中(含中专)受教育程度的399411人;具有初中受教育程度的1460097人;具有小学受教育程度的1335847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受教育程度的由2172人上升为5421人;具有高中受教育程度的由8471人上升为10209人;具有初中受教育程度的由30684人上升为37321人;具有小学受教育程度的由43742人下降为34145人。

  全市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114760 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62240人,文盲率由4.95%下降为2.93%,下降了2.02个百分点。

  七、城乡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1455354人,占总人口的37.20 %;居住在乡村的人口2456958人,占总人口62.80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1.59个百分点。

  八、分县(区)常住人口

  全市11个县(区)常住人口如下表:

  地 区
  人口数(人)
  2000-2010年平均增长率(%)
  临川区
  1089888
  0.78
  南城县
  306236
  0.40
  黎川县
  230086
  0.53
  南丰县
  287932
  1.01
  崇仁县
  347840
  1.54
  乐安县
  345769
  0.49
  宜黄县
  224039
  0.85
  金溪县
  294826
  1.23
  资溪县
  111983
  0.67
  东乡县
  438318
  1.35
  广昌县
  235395
  1.20

  备注:

  1. 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

    2.普查登记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境内”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内,“境外”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外。

  3.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境外”是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外。

  4.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5.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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