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_连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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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于2010年11月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配合下,经过全省近30万普查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一、常住人口总数

  2010年11月1日零时,全省常住人口总数为44567475人(不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居住在省内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籍人员),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41398015人相比,十年共增加了3169460人,增长7.66%,平均每年增加316946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74%。

  二、家庭户人口

  2010年11月1日零时,全省共有家庭户11497043户,家庭户人口为42172557人,占总人口的94.63%,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67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76人减少了0.09人。

  三、性别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为23084646人,占总人口的51.80%;女性为21482829人,占总人口的48.20%。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8.31下降为107.46。

  四、年龄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9750432人,占总人口的21.88%;15—64岁的人口为31430800人,占总人口的70.52%;65岁及以上人口为3386243人,占总人口的7.60%。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4.11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了2.62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49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44415064人,占总人口的99.6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52411人,占总人口的0.34%。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3129811人,增长了7.58%,占总人口比重减少了0.07个百分点;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39649人,增长了35.16%,占总人口比重增加了0.07个百分点。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受教育程度的3051718人;具有高中(含中专)受教育程度的5493208人;具有初中受教育程度的16841703人;具有小学受教育程度的13373302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受教育程度的由2576人上升为6847人;具有高中受教育程度的由9819人上升为12326人;具有初中受教育程度的由33219人上升为37789人;具有小学受教育程度的由38902人下降为30007人。

  全省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1393727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743783人,文盲率由5.16%下降为3.13%,下降了2.03个百分点。

  七、城乡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19636429人,占总人口的44.06%;居住在乡村的人口24931046人,占总人口55.94%。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6.39个百分点。

  八、分设区市常住人口

全省11个设区市常住人口如下表:

  地 区
人口数(人)
2000-2010年均增长率(%)
  南 昌 市
5042565
1.29
  景德镇市
1587477
0.64
  萍 乡 市
1854510
0.49
  九 江 市
4728763
0.47
  新 余 市
1138873
0.37
  鹰 潭 市
1124906
0.70
  赣 州 市
8368440
0.99
  吉 安 市
4810340
0.73
  宜 春 市
5419575
0.41
  抚 州 市
3912312
0.66
  上 饶 市
6579714
0.71

  备注:

  1. 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

  2.普查登记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境内”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内,“境外”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外。

  3.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境外”是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外。

  4.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5.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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